法制周报蓬勃文章:用法治手段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“顽疾”
2020-05-19 11:33:1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法制周报 | 编辑:张东久 | 作者:蓬勃         

用法治手段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“顽疾”

——二论 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 施行


□ 蓬勃



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是新鲜事,不是新鲜事不代表可以接受和容忍。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,就是国家祭出法律武器,用法治手段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“顽疾”。


“法者,天下之仪也。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,必须把法治思维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各方面、全过程。让农民工兄弟早日摆脱欠薪的“泥潭”,非法律不可实现。

“刑罚知其所加,则邪恶知其所畏。”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,凭借国家政权力量强制实施,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。这些年,在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下,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》将“恶意欠薪”正式列罪,到进一步明确“恶意欠薪”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,再到如今《条例》的正式施行,从“治理”到“根治”,一张“农民工工资保障网”逐渐织密织牢。

《条例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、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,突出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,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。如果用人单位不严格遵守,拖欠农民工工资,不仅是一种失信行为,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;如果无视恶意欠薪的后果,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
无故欠薪、恶意欠薪者,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

一方面,要做好普法宣传。“明德崇法,笃行致知”。一切守法、用法,都建立在学法、知法的基础上,这就需要相关部门、机构,以及我们每一个人都参与进来。农民工兄弟本身,若不知道、不熟悉这个法律武器,就谈不上用它来保护自己。《条例》不是用来“束之高阁”的,也不是用来当摆设的;没有手口相传的学与知,就不会有得心应手的用与护。

另一方面,要严格执法。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。《条例》要成为让人不触而惧的“电网”,决不能成为任人摆布的“稻草人”。从监管部门来说,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,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,加强部门协作,不仅治标,更要治本,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;从执法机构来说,要坚持公正司法、严格执法,对恶意“欠薪”行为“零容忍”,做到“严”“狠”“准”,出实招,见实效,形成震慑。“不愿欠薪”“不能欠薪”“不敢欠薪”的良好效果必仰仗于严格执法。


努力有回报、劳动有所得,自古以来就是最朴素的社会共识、最基本的社会价值,也是治国有为、理政得宜的重要标志。各级政府、执法机构、用人单位以法律为准绳,以公平正义为担当,就能彻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“顽疾”。中国改革发展的无穷动力,必将在民生福祉的不断改善中得以无限迸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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